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某保险公司负责人来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企业利益”字样的锦旗送到王敬娜法官手中,对她尽职尽责、公正审判的工作态度以及依法保护企业权益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2023年11月14日,张某驾车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车送往某汽修公司维修,并与某汽修公司达成权益转让协议,将索赔权转让某汽修公司。后因保险公司对修车费存在异议并拒绝赔偿,某汽修公司将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修车费89987.2元、鉴定评估费4749.36元。某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汽修公司未允许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车辆查验定损,其声称的维修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维修情况和配件更换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经过
2024年3月4日,受理此案的法官王敬娜组织双方当事人抽选鉴定机构,并于同日向鉴定公司送达了委托书,移送了相关材料。3月12日上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鉴定公司鉴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员要求将车辆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拆解,但某汽修公司经营者以车辆未维修完毕为由,要求在其公司进行拆解,由此导致鉴定未能正常进行。当天下午,法官通过电话通知王某,要求他将车辆送往汽修公司。王某称在上午已经将车辆送至该公司,但尚未取回。随后,法官与汽修公司的经营者进行了电话沟通。其表示,车辆已被王某的父亲取走,目前不在公司内。鉴于双方均未能配合提供车辆,法官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以核实车辆的去向。汽修公司经营者声称,只有他的妻子能够调取监控录像,但她当时不在场,因此无法提供录像。因某汽修公司拒绝合作,法官责令其在3月13日上午九点之前,向法院提交监控录像和涉及案件的车辆。3月13日上午,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到达某汽修公司,但其仍未提供监控录像,仅提供了案涉车辆。但鉴定人员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该车辆的左、右前大灯等配件均已进行了更换,与前一天所看到的不是同一配件,某汽修公司经营者也自认左、右前大灯等配件均是3月12日进行更换的。针对以上情形,某保险公司以某汽修公司不配合对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及拆解,并私自更换配件,即使鉴定也无法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和有效性为由,于3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鉴定申请。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真审查该案证据,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诉辩等情况,认为某汽修公司对于车辆配件是否进行实际更换和维修、是否维修完毕以及先维修还是先鉴定等重要细节均存在矛盾之处,不能自圆其说。其次,某汽修公司存在阻碍鉴定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临时更换配件,从而达到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车辆维修款的目的。因某汽车维修公司私自更换配件,即使进行鉴定,亦无法反映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因此案涉车辆已无鉴定必要,因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某汽车维修公司自行承担。庭审中,法官以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拆解照片、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以及核定车辆维修费用作为认定车辆维修费用的依据,认定车辆维修费用为37560元。关于鉴定费,某汽修公司主张鉴定费4749.36元,从其提供的证据上看,某汽修公司在鉴定前已维修完毕,无鉴定必要,故鉴定费用由某汽修公司自行承担。最终,法官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某汽修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汽修公司车辆维修费用35560元;驳回某汽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面锦旗,表达的不仅是企业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一份信任。绿园法院将牢固树立“如我在诉”理念,坚持把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记者 葛磊)
凡本站注明“《中国商人》杂志社”的稿件,其版权属于《中国商人》杂志社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商人》杂志社”。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如有异议请联系:1305192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