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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大数据杀熟”等行为

时间:2026-09-08 15:15:56作者:王先进来源:人民网

王先进

 

人民网北京9月7日电 (高清扬、薄晨棣)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分为5个部分,共24条。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模型训练等问题,针对性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实体裁判和诉讼程序规则。

 

具体来看,《意见》要求,依法规制“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处理特定自然人或者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意见》强调,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意见》第8条予以明确。

 

例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意见》引入了“避风港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回答人民网相关问题时表示,“避风港规则”也就是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简单来说,比如一个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帖辱骂他人,权利人发现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通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难以事先预知所有网络用户输入的内容,加之生成内容的数量十分庞大,无法要求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进行逐一预测、审查和拦截。但是,当人工智能因自身幻觉或用户恶意诱导生成侵权内容后,经权利人通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则应当、也有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具有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正当性、合理性基础。为此,《意见》针对“AI幻觉”侵害人格权和用户恶意诱导AI侵害人格权的责任认定作了规定,要求审慎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此外,《意见》还提到,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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